根据临床需要,我院拟对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及询价,欢迎有能力提供相关产品且具有合法合格资质的公司前来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保健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二、招标内容
包 | 序号 | 申购科室 | 产品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预算 |
一 | 1 | 医务科 |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 1年 | 详见附件一 | 18000元/年 |
三、招标要求
1.符合资格的供应商(资质见附件)需提供有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2.所有产品均应符合行业国标标准。
3.相关的服务承诺。
4.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请于 2025年12月19日17:30前,将相关(报价单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密封装于档案袋内递交,现场递交材料至六楼总务科。
四、评选办法
1.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相同的供应商,则由我院采购小组根据供应商资质、可提供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定供应商。
五、报名和投递询价文件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5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9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保健院。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肖
联系方式:******
地 址: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31幢
******保健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需求
******保健院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保健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需求
(一) 保险对象:
******保健院
2、被保险人员:
(1)取得国家法定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在本市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
(2)经设区市卫康委、人社局(职改办)审批评定为医(护、技、药)师、士职称,现在医疗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国家助理执业医师的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内的人员。
(4)设区市卫生局已认定取得乡村医师、医士职称的人员。
(******保健院的实习生。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医疗纠纷事件,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文件的约定负责赔偿。
2、索赔方式:期内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均负责索赔。
(三)保险费用限价:18000元/年
(四)医疗纠纷事件处理要求
1、成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
(1)投标人公司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积极、主动、及时地参与到纠纷处理过程中。
(******医院随从人员进行调解工作。
(******医院签署协议,患方或患方亲属需同时持有身份证原件及赔偿协议拍照。
2、明确分工
医务人员:负责通知与安抚患方;
保险公司:负责协调、取证、责任分析与理算。
3、组织讨论与调解
调解原则: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
(2)《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起执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2号,确定伤残等级,由保险人在每人(例)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
******医院责任分析报告或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组织讨论并出具调解方案。
4、总结
根据每次调解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五)理赔服务要求:
1、开通理赔绿色通道:中标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本保险的赔案处理工作,并提供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供上门收集资料、指导索赔并快速结案。
2、承诺:无明显差错的情况下,医调委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予以认可。
3、赔款支付:采取先行赔付方式。
1)赔付金额在RMB 2万元(含)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2)赔付金额RMB 2万~10万元的,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赔付金额RMB超过 10万元的,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六)赔偿规定
医疗责任保险参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执行
1、设立处置与理赔中心
中标公司应设置医疗纠纷事件处置理赔中心(以下简称处置理赔中心),负责业主授权范围内的医疗纠纷处置与理赔事宜。处置理赔中心为独立设置,并配备具有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相关医学和法律专家组建专家库,为医疗争议的调查、评估和协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设置报案专线电话。处置理赔中心运营费用均由中标方负责。
2、权利及义务
1)被保险人义务:
(1)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辖区内的医疗纠纷处置理赔中心。
(2)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应书面提交有关诊疗情况说明和院方专家讨论意见,被保险人相关人员必须协助、配合处置理赔中心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反映客观情况,并有义务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供调查人员查阅,必要时提供复印件。
(3)在处置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协商或在调解期间,被保险人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调查。
2)被保险人权利:
(1)被保险人有了解协商或理赔工作进展情况权利,有权对协商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置理赔中心要充分尊重被保险人合理的处理建议。
(2)被保险人对处置理赔中心的各项服务工作有监督的权利。
3)处置理赔中心义务
(1)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处置理赔中心专职理赔处理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协调医患双方到处置理赔中心进行纠纷调处工作。
(2)处置理赔中心应认真履行理赔服务承诺条款中的全部规定。
(3)处置理赔中心在医疗纠纷处理整个过程中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及信息等方面负有保密义务。
(4)处置理赔中心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如有违反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特别约定
联合协作单位的外聘医务人员按采购方同类人员缴费。在投保期限内外聘人员流动不超过3%,保费不做调整;超过3%需在投保名单备注栏中备注说明,并及时办理申请批改手续,经保险人核准后予以生效。
投保人提供完整的索赔材料且医疗纠纷确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无条件理赔。